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 2015-08-24 11:10:00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市财政局联合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中央和省厅相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了新的《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办法从会议的审批、预算、开支等环节以及住宿、用餐、交通、印刷等方面作了严格的规范。

    一是明确会议分类。一类会议包括市党代会、市人代会、市政协全委会。二类会议包括市委全委会议、市人大常委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协常委会、市纪委全体会议,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代表大会。三类会议包括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批准召开的部门工作会议和市法院、市检察院召开的会议。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二是注重会议审批。一类会议按相关规定,经批准后,会议接待、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工作由会议承办单位负责。二类会议除按法定程序、章程规定召开的以外,其余应按程序报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批准。四类会议由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

    三是科学预算管理。一、二类会议按程序批准后,会议费列入部门预算的由承办单位按规定标准在专项经费中列支;未列入部门预算的,应将批复文件送财政局核定经费。三、四类会议费按程序批准后,从部门公用经费中列支。

    四是严格控制规模。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或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二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或批准文件,严格控制会议代表,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与会人数不超过20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一般开到县(市、区),与会人员不得超过4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0%以内。需开到乡(镇)的会议,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与会人员控制在120人以内,其中:工作人员不得超过代表人数的10%。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会议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30人。

    五是严格控制会期。一类会议会期按有关规定或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1天;四类会议会期不超过半天。有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从其规定;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半天。一、二、三类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四类会议不得超过半天。

    六是明确开支范围。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与会议有关的费用。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七是明确开支标准。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一类会议综合定额470元;二类会议综合定额370元;三、四类会议综合定额330元;在定点饭店召开会议的,房租费、伙食费按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执行。会议召开地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以外,不安排住宿。

    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供稿:晋城市财政局 杨彩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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