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聊城市委常委会关于整肃市直机关纪律作风的五项规定》实施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 2013-05-23 15:32:00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聊城市委常委会关于整肃市直机关纪律作风的五项规定》,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和行政执行力,深入推进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一、严明工作纪律
    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务必严格遵守以下五项工作纪律:
    (一)严格餐饮纪律,一律不准工作日午间饮酒。
    (二)严格作息纪律,一律不准上班随意迟到、早退、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三)严格请销假纪律,一律不准擅自离岗,一律按管理权限履行请销假制度。
    (四)严格会议纪律,一律不准无故迟到、早退、缺席或他人替会及接打手机。
    (五)严格财务纪律,一律不准超标公务接待、购车、外出考察等。
     二、严肃责任追究
    (一)对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凡发现单位工作人员在同一年度内违反上述五项纪律规定1次的,给予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处理;违反上述五项纪律规定2次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职检查处理;违反上述五项纪律规定3次以上的,年度内取消本人提拔重用资格,同时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凡发现超标公务接待、购车、外出考察的,除按规定处理外,超出标准部分全部由批准人和当事人承担。
    (二)对有关领导的责任追究。凡发现单位科室工作人员在同一年度内一次2人或累计4-6人次违反上述五项纪律规定的,对分管领导给予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处理;一次3人以上或累计6人次以上违反上述五项纪律规定的,对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处理,同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处理。
    (三)对单位的责任追究。凡发现单位工作人员在同一年度内一次3人次以上或累计6人次以上违反上述五项纪律规定的,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同时责令班子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单位年度评先树优资格。
     三、严格监督检查
    (一)加强经常性督查。全市成立整肃市直机关纪律作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纪委(监察局)。对五项纪律规定的执行情况,将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电话随访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等方式开展督查。
    (二)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健全群众监督工作机制,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市纪委(监察局)设立纪律作风建设监督电话(8228277,市纪委党风室;8214884,市纠风办),并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通报制度。市纪委(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级各部门的落实情况跟踪问效,定期与不定期通报督查情况。纪律作风建设情况将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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